年12月4日,患者杨某医院治疗,该院给予抗炎护胃治疗。年12月6医院就诊,当日中午,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所见考虑肿大阑尾)后,医院继续就诊,在硬膜外麻醉下拟行“阑尾切除术”,在手术中发现"病情严重",医院进一步治疗,术后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阑尾脓肿形成、腹膜炎。年12月6日晚上21时8分,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周围脓肿。年12月8日9时12分出院。年12月16日18时47医院,诊断为不全性肠梗阻,腹腔积液、腹腔脓肿清除术后。年12月30日,杨如松出院,医嘱为回家休养,定期复查。后患者又多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化脓性弥漫性腹膜炎、腹腔粘连、不完全性肠梗阻后、腹腔脓肿清除术后。患者认为,因被告的过错,延误了其最佳手术时机,给其造成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失:(1)对老年人急性阑尾炎的特点缺乏认知和警惕,在患者因腹痛就诊2天余,对症治疗无好转,腹痛逐渐移向右下腹,未能诊断出急性阑尾炎,延误最佳手术治疗时机。(2)腹痛3天才考虑‘阑尾炎’,且不能确诊,医院检查,确诊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后,又将患者带回本院,且是请外院医生施行手术,又延误治疗4个多小时。病史3天的老年人急性阑尾炎,病情复杂严重,医院检查确诊,医院住院治疗,不应该将患者带回本院。手术时阑尾已坏疽穿孔并形成阑尾脓肿,周围组织水肿、粘连严重,失去阑尾切除时机,结果手术未能切除阑尾,被迫关腹转院。此时如果勉强分离切除阑尾,极有可能损伤肠管引起严重并发症肠瘘,转院后只能暂时给予腹腔冲洗引流治疗。”;同时,该鉴定意见书的因果关系分析认为:“急性阑尾炎的早期诊断,临床上一般并无困难。早期诊断并手术治疗效果良好,且发生并发症者少或程序轻微,有时会在短时间内发生阑尾坏疽、穿孔、弥漫性腹膜炎、阑尾脓肿,以及继发腹腔脓肿、腹腔粘连等。弥漫性腹膜炎、阑尾脓肿、腹腔脓肿需要予以腹腔冲洗引流和抗感染等治疗;腹腔粘连可发生粘连性肠梗阻,发作时需要住院甚至手术治疗。如果医方不存在上述过失,患者存在提前1天多以上诊断并手术切除阑尾的可能,即存在不发生阑尾穿孔、腹膜炎、阑尾脓肿、腹腔脓肿和严重腹腔粘连的可能,也存在不施行多次手术治疗的可能。因此认为,医方的上述过失与患者腹腔脓肿、腹腔粘连及其相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另一种情况也客观存在:一是患者系老年人急性阑尾炎,存在临床表现不典型、症状和体征轻微(与病情严重程序不符)等特点,医院、经验不足的医生,容易发生误诊而延误治疗。二是有的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发病急,病程进展快,在数小时内即发生坏疽穿孔;即使提前诊断并手术,术时阑尾可能已经发生坏疽穿孔、弥漫性腹膜炎。三是即使在未发生阑尾穿孔前手术切除阑尾,因阑尾炎性渗出污染腹腔及该术系开腹有菌手术,存在发生腹腔感染、腹腔脓肿、腹腔粘连的风险。四是患者也存在过失。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手术,相关风险程序增大。五是患者未及时就诊切除病变的阑尾。医院出院后3个月(即-04-01)后未及时就诊切除病变的阑尾,与后来再次发生腹膜炎(阑尾脓肿或腹腔脓肿破裂所致)相关。因此认为,患者的腹腔脓肿、腹腔粘连及其相关后果也与自身疾病风险、自身体质风险、医疗风险和患方过失等因素相关。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认为,患者的腹腔脓肿、腹腔粘连及其相关后果,既有医方过失方面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同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鉴定意见书,是否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2、医院是否应与医院共同承担本案所涉患者医疗损害责任。
关于焦点1。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内容方面存在瑕疵之处。同时,医院在诉讼过程中并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医院在辩称中的相应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2。本案所审理的是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并未涉及其他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且本案所涉的鉴定意见书已对患者的腹腔脓肿、腹腔粘连及其相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进行了评定,同时也将患者在本案的其他几个医疗机构中医治病历等材料作为鉴定材料进行了参阅。医院也未举证证明所涉其他几家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在本案所承担的责任中应当承担共同责任鉴定意见书已对患者在本案所涉的医疗过程中的过失(包括未及时就诊切除病变的阑尾)进行了分析评判。故,医院在辩称中的相应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因病入住医院就医,医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医疗常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经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结合案情法院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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