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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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事件经过:

患者年4月30医院治疗,并于当日办理的住院手续。经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于年5月1日行阑尾切除手术。术毕发现原告紫绀,意识不清,无呼吸,无心跳,立即抢救,心肺复苏,原告处于昏迷状态,转入ICU继续抢救治疗。病情平稳后,转入该院外一科继续治疗。出院诊断为: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心跳骤停;3.心肺复苏术后;4.缺血、缺氧性脑病;5.肺部感染;6.泌尿系感染;7.右侧气胸;8.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9.牙齿缺失。后原告先后到北京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首都医科医院康复治疗。在首都医科医院第四次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认知障碍,四肢瘫,吞咽障碍,构音障碍,阑尾术后,肺部感染,反流性食管炎。

需要指出的是,患者在入院之前,除上腹疼痛外,后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身体是极其健康的。经医院入院病例记载,也是患者除患有急性阑尾炎之外身体健康,但是因一个极其简单的急性阑尾炎小手术,致使患者呈现“植物人状态”,患者及其一家人的人生和生活从此彻底改写,给患者一家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院对给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医院观点:

对患者、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没有异议,医院愿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和不足,医院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对造成患者损害具有过错,故医院应按其过错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们观点:

医院的过错是很明确的,这也是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院方存在诊疗过错的前提,但医院承担%责任是不可能的,在我们做过的很多案例中,院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很好的情况。毕竟医疗本身也具有风险,且医疗损害很多时候都是多因一果,建立合理的期待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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