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一男子手术后致残,状告医院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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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贵港11月9日电,病人原本是抱着希望来看病,谁知一次小小的普通阑尾炎手术,却意外成了残疾人。近日,平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判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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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5日,原告潘某因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痛查因,怀疑是阑尾炎。医院在连续硬外麻方式下对原告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当天原告即发觉右下肢麻木,并渐出现右下肢无力。年6月2日,医院治疗未能好转,遂要求转院至广西医院进行治疗。6月3日,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术后以及脊髓出血,住院12天后就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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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4日,潘某一纸医院告上法庭,以医疗损害给其造成损失请求给予赔偿。年4月22日,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潘某目前截瘫(肌力4级)属于Ⅳ级(四级)伤残;2、被鉴定人潘某目前生活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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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医院也提出申请该院对潘某诊疗过程中有无过失、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伤残、护理等级进行鉴定。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为:1、医院对潘某的诊疗符合诊疗常规,无原则性错误;2、患者潘某术后出现双下肢无力等损害后果为麻醉并发症所致,且与其自身体质因素有关。但医方在对患者潘某的整体诊疗过程及病情评估上存在一定欠缺,治疗措施欠完善,与患者出现双下肢无力等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参与度为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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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能就鉴定的事实依据及鉴定资质的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足以令人相信的说明和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潘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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